在親人過世時,除了著手辦理親人的後事以外,在世的家屬還需要處理往生者生前的遺物與財產。過去觀念中忌諱談及死亡,因此經常遇到家中長輩過世後,晚輩需要討論財產處置的問題。隨著人們觀念開放,也有越來越多人會開始思考自己的身後事,並預先立好遺囑,那麼究竟如何才算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口頭說名的遺產分配算有效的遺囑嗎?協和禮儀在這邊文章中向您說明有效的遺囑形式,以及立遺囑應該注意的事項。
遺囑形式有哪些種類?
立遺囑需要嚴謹的符合法律的規定,根據民法規定,訂立遺囑的有效方式有5種,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立這5種遺囑的方式說明如下:
1.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自己親筆書寫遺囑全文,並記明年、月、日,再親自簽名就可以;如果遺囑有增減或塗改時,需要註明增減、塗改的地方和字數,並另行簽名。是立遺囑最為簡便和容易的方式,但遺囑的真偽及內容也越容易受到質疑。
2.公證遺囑: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由立遺囑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內容,再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立遺囑人確認可以後,記明年、月、日,並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一起簽名。如果立遺囑人不能簽名的話,可以由公證人將事由記明,立遺囑人以按壓指印代替。這種方式對於遺囑的真假、內容等在未來較不易發生質疑和糾紛。
3.密封遺囑: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將遺囑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然後指定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並陳述這是自己的遺囑。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代筆遺囑:由立遺囑人指定三個以上的見證人,然後遺囑人口述遺囑的內容,並請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過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的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一起簽名。
5.口授遺囑: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由遺囑人指定兩個以上的見證人,並陳述遺囑內容,遺囑之紀錄,得採兩種方式:其一為由其中一位見證人將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一起簽名;另一種紀錄方式則是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後,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頭遺囑有法律效力嗎?
「口頭遺囑」不一定具法律效力。最常見的情況是家中長輩「口頭分配」了過世後財產要如何處理,但僅以口頭敘述而無其他作為的情況下,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長輩可以自己書寫或是能自己說話表達時,建議應以其他方式立遺囑,才能確保遺囑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像前一段介紹中提到的口授遺囑,是遺囑人生命垂危或緊急情況下,不能依照前面所說的四種方式立遺囑時,才可以採用的特別方式。口授遺囑如果遺囑人之後生命穩定,可以依其他方式訂立遺囑時,則口授遺囑於三個月內失去法律效力;若遺囑人往生,則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立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可以聲請法院判定。
預立遺囑的注意事項
立遺囑的方式需要嚴謹符合法律的規定,才會被判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因此預立遺囑時,務必符合第一段五種遺囑的訂立方式以及法規規定。除此之外,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事項:
1.立遺囑需要手寫,不可以將醫囑用電腦打字列印,遺囑內容完成後,必須要記下年、月、日,書寫者需親自簽名,如書寫者非立遺囑人,須由立遺囑人再於遺囑上簽名或按壓指印。
2.第一段提到的5種立遺囑方式,除了自書遺囑以外,都必須要有見證人。但要注意法律規定,見證人不可以是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等。
3.未滿16歲或是受監護宣告之人不能立遺囑。
4.遺囑的財產分配內容,要注意不違反法律特留分之規定。如果不符合特留份之規定,被侵害權利的特留份的繼承人可提出扣減。
關於預立遺囑有效的方式以及注意事項,如上說明。協和禮儀在進行喪葬諮詢時,也發現近年有許多人會在生前立好自書遺囑或進行公證遺囑,提早為自己的身後事做規劃。無論是希望能在生前為自己做臨終規劃,或是遇到家中有人去世,需要尋求協助以了解往生者遺囑內容及後事處理,可致電林、嘉義、斗六、斗南、虎尾、台南、高雄地區的協和禮儀做進一步諮詢。協和禮儀社是中南部在地傳承三代的禮儀公司,擁有專業的禮儀師團隊、熟捻的資源與技術能夠為您提供最有溫度的喪葬禮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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