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針對榮民、軍人、警察、公教等特定身份族群有提供不同的喪葬補助,不過協和禮儀的禮儀師在協助雲林、嘉義、斗六、斗南、虎尾、台南、高雄等地公教客戶,進行後事處理時,發現許多人不知道治喪流程中,如火化撿骨或是土葬是可以申請補助金的。本篇協和禮儀將整理公保喪葬補助以及流程,減輕在喪禮費用上的壓力。
公保喪葬補助是什麼,除了本人配偶父母可以申請嗎?
公保是公教人員保險的簡稱,公教人員保險法的保險對象主要有:
1.法定機關或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2.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3.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核准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
公保死亡給付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公保本人過世,另一種則是公保人的眷屬過世。
公保本人過世後補助及申請流程
若公保保險人於在職期間死亡,可申請「殮葬補助」+「公保給付」。
殮葬補助
一、補助金額:給付月數依照後事處理方式而定,火化者補助 7 個月,土葬者,補助 5 個月。
二、申請期限:事實發生之日起 10 年內,過期則自動失效。
三、申請文件:
1.殮葬補助申請書。
2.死亡證明文件。
3.相關親屬系統表。
4.遺族領受代表同意書。
5.最後一年考績通知書或最後在職薪資單。
6.除戶及全戶籍謄本。
7.如為火化者,火葬許可證明。
四、注意事項:
1.殮葬補助費應由實際支付殮葬費用之遺族領受;如殮葬費用係由遺族共同支付,則該補助費應依各遺族實際支付比例領受之。
2.夫妻二人同為軍公教人員,如一方死亡,僅能申請殮葬補助費,配偶不能再申請生活津貼之配偶喪葬補助。
3.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可申請補助,惟給與之標準,以最後在職之月俸額為準。
公保給付
一、補助金額:因公死亡者,給付 36 個月;非因公死亡者,給付 30 個月,但繳付保險費 20年以上者,給付 36 個月。
二、申請期限:事實發生之日起 10 年內,過期則自動失效。
三、申請文件:
1.現金給付請領書。
2.領取給付收據(選擇直撥入帳者,檢附存摺封面影本)。
3.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4.載有被保險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5.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6.受益人戶籍謄本。
四、注意事項:
目前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仍採一次死亡給付方式,有關遺屬年金給付規定,須俟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退撫法律及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通過後施行。
公保人之親人過世後補助及申請流程
若公保保險人之父母、配偶及子女不幸往生,得申請「生活津貼」+「公保給付」。
生活津貼
一、補助金額:父母、配偶死亡為5 個月薪俸額;子女死亡為3 個月薪俸額。
二、申請期限:事實發生之日起 3個月內,過期則自動失效。
三、申請文件:
1.申請表。
2.死亡證明書。
3.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四、注意事項:
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 1 份為限。
3.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 20 歲或年滿 20 歲無力謀生,且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補助 5 個月薪俸額。
公保給付
一、補助金額:父母、配偶死亡得給付 3 個月;年滿 12 歲至未滿 25 歲之子女死亡為給付 2 個月;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則給付1個月。
二、申請期限:保險人之眷屬死亡之日起 10 年內,過期則自動失效。
三、申請文件:
1.現金給付請領書。
2.領取給付收據(選擇直撥入帳者,檢附存摺封面影本)。
3.眷屬死亡證明文件。
4.載有眷屬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5.足資證明其親屬關係之被保險人戶籍謄本。
四、注意事項:
1.死亡眷屬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被保險人時,應於請領津貼之前,自行協商,推由 1 人請領。
2.被保險人請領津貼之眷屬為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之一方時,在不重領原則下,可擇一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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